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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通知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印發《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附全文)
      時間:2025-01-22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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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開發利用,構建全國一體化公共數據資源登記體系,規范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術語含義:

      (一)公共數據資源,是指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數據集合。

      (二)登記主體,是指根據工作職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單位,以及依法依規對授權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

      (三)登記機構,是指由國家和地方數據管理部門設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服務的事業單位。

      (四)登記平臺,是指支撐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全流程服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當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要求

      第五條  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對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鼓勵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鼓勵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六條  登記機構負責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層級和屬地原則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

      登記機構應建立健全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強化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應用,妥善保管登記信息。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中央企業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由國家數據局指定所屬事業單位負責辦理。

      第七條  登記主體經業務審核后,通過登記平臺提出登記申請,如實準確提供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涉及多個主體的,可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或協商一致后由單獨主體提出登記申請。

      登記主體在申請登記前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應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

      第九條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申請類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注銷登記。

      (一)首次登記:登記主體應按規定提交主體信息、數據合法合規性來源、數據資源情況、存證情況、產品和服務信息、應用場景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申請材料。登記主體在開展授權運營活動并提供數據資源或交付數據產品和服務后,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首次登記申請。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授權運營的,登記主體應按首次登記程序于本辦法施行后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

      (二)變更登記:對于涉及數據來源、數據資源情況、產品和服務、存證情況等發生重要更新或重大變化的,或者登記主體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三)更正登記:登記主體、利害關系人認為已登記信息有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經登記主體書面同意或有證據證明登記信息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對有關錯誤信息予以更正。

      (四)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體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注銷。

      1.公共數據資源不可復原或滅失的;

      2.登記主體放棄相關權益或權益期限屆滿的;

      3.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存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記主體補充完善,并按新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之日起計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登記主體及時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材料內容進行形式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審核未完成的,應當向登記主體說明原因。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形式審核完成后應當將有關登記信息通過登記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登記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登記主體名稱、登記類型、登記數據名稱、數據內容簡介。

      公示期內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實名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終止登記。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登記機構應按照國家數據局制定的統一編碼規范向登記主體發放登記結果查詢碼。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數據局加強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推進登記服務標準化,依托登記信息和政務數據目錄,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建設國家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實現與各省級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對接,推動登記信息互聯互通。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登記結果統一賦碼,支撐登記信息的查詢和共享。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加強集約化建設,統籌開展本轄區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使用管理工作,強化數據共享、應用服務和安全保障。

      第十五條  登記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三年,自賦碼之日起計算。對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登記,根據授權協議運營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結果有效期以實際運營期限為準。

      登記結果有效期屆滿的,登記主體可在期滿前60日內按照規定續展。每次續展期最長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按規定續展的,由登記機構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按照全國統一的登記要求,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登記便利化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  國家數據局統籌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標準體系和登記工作評價機制建設。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統籌開展對本轄區登記機構的服務水平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全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國家數據局主管全國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統籌負責本轄區的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各級數據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部門的協同監管。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在登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數據管理部門采取約談、現場指導或取消登記機構資格等管理措施:

      (一)開展虛假登記;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私自泄露登記信息或利用登記信息不當獲利;

      (四)履職不當或拒不履職的情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條  登記主體有下列行為的,經核實認定后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登記材料;

      (二)擅自篡改、偽造登記結果;

      (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記結果不當獲利;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為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數據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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